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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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目的的告诉》(财税〔2019〕13号)的规则,现将小规模交税人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目的若干征管问题布告如下:
  一、小规模交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算计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季度出售额未逾越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交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算计月出售额逾越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未逾越10万元的,其出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获得的出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交税目的的小规模交税人,以差额后的出售额确认是否能够享用本布告规则的免征增值税目的。
  《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中的“免税出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出售额。
  三、按牢固限期交税的小规模交税人能够挑选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交税限期,一经挑选,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小我私人,接纳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租借不动产获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借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逾越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接连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交税期)或许接连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累计出售额未逾越500万元的一般交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挑选转登记为小规模交税人。
  一般交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交税人的其他事宜,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致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2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致小规模交税人规范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22年第20号)的相关规则推行。
  六、遵照现行规则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交税人,凡在预缴地完成的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布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能够向预缴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
  七、小规模交税人中的单元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应按其交税期、本布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目的规则确认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小我私人出售不动产,延续遵照现行规则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交税人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交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悉数联次追回或许按规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
  九、小规模交税人2019年1月份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出售额未逾越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通俗发票现已交纳的税款,能够在处置交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
  十、小规模交税人月出售额逾越10万元的,运用增值税发票办理系统开具增值税通俗发票、天真车出售一致发票、增值税电子通俗发票。
  现已运用增值税发票办理系统的小规模交税人,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能够延续运用现有税控装备开具发票;现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够延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
  十一、本布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52号)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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