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员工的住房和通讯补贴,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并入到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贵司支付给员工的住房及通讯费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故,贵司需要将补贴并入到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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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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