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尚未发货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由于贵司并没有发货,客户并没有取得相关控制权,贵司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故,贵司还不能够确认收入。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同负债

  等到货物发出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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