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的认定标准包括哪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的发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小编汇总了相关知识进行解读。
一、高新技术企认定标准
《企所得税法》规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研究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和西安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
1.在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2.经济特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同时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所得税优惠。

三、企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可加计扣除
《企所地税法规定》,对企为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外,对企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所得税。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高新技术企的认定标准包括哪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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