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汇算清缴复杂吗

高新企汇算清缴复杂吗
误区一:将高新企认定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时,企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发(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研究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119号通知、2015年第97号公告、2015年76号公告,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新规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发费用。因此,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公告》的规定进行研究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从居民企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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