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解散如何清算

合伙企解散如何清算
《合伙企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知识拓展:
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
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
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

在入伙上,盈利时,入伙人想确认自己的入伙有效,亏损时想确认自己的入伙无效; 原合伙人则相反; 在退伙上,如合伙还有较大盈利,退伙人想确认退伙无效,要共享利益; 亏损时,退伙人想确认退伙有效,不承担亏损,而其他合伙人往往相反。
合伙企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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