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伙人的范围与限制

1、关于合伙人的范围、明确了法人可参与合伙
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和有限合伙企。
合伙企法规定,合伙企中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关于对担任普通合伙人主体的限制
合伙企法对一些特定市场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按照这一规定,上述组织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但上述企可以通过其设立的子公司参与合伙,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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