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之下合伙企应当解散

哪些情况之下合伙企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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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合伙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解散时有关清算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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