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和有限合伙有什么区别?
| 个人独资特征如下: 一、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二、个人独资企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财产不仅包括企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只是自然人进行商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范畴。 合伙企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合伙企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 的特征如下: 一、生命有限。 合伙企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的成立。 二、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的责任,合伙企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经营管理活动。 三、相互代理。 合伙企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四、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五、利益共享。 合伙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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