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和合伙企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是符合《创投资企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投资企(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投资企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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