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限售股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等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外,其他纳税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卖出价为卖出原价,不应扣除佣金、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转让限售股出现的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告明确,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也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原值,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若发生送、转、缩股的,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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