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产闲置时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中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
(1)房产税计税办法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也就是说,自用的房屋,应以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一定比例价值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出租的房屋,应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2)房屋没有出租出去而处于闲置状态时,房屋只要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这种情形下,才能免征房产税,而其他情形下停止使用的房屋不能免征房产税,应按自用房屋情形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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