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号码二次放号的合法性分析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号码二次放号的合法性分析

所谓“二次放号”,是指电信运营商将原用户注销的电话(手机)号码收回,并在冷冻期满后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

《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规定:“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人码等……”

根据以上规定,电话(手机)号码是国家所有的资源,运营商是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获取号码的使用权再分配给用户使用的。同时,在运营商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如果用户欠费或者违法使用,运营商有权终止电信服务合同,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收回电话(手机)号码。

另外,原信息产业部2005年3月份正式公布实施的《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运营商可以在电话(手机)号码注销后冻结90天再投入市场重新使用,也就是说,运营商“二次放号”是有据可依,合法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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