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注解

认股书是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是一种承诺的行为,因此,认股书经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就成为一项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应当履行。这就意味着发起人有义务使认股人能够购买其所认购的股份,认股人有义务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如果认股人没有按照所认购股数足额缴纳股款,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注 解

招股说明书是指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是股票公开发行的最基本法律文件。所有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向证监会报送招股说明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性质,认定为要约邀请较为恰当。

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制作招股说明书时,除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外,还需注意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尤其是中国证监会于2006 年最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详尽地规定了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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