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解读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远举产生的,由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必须设集体业务执行机关。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当设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软小,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负责经营管理的,则可以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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