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会议制度的解读

  一、监事会会议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监事会会议制度的解读

  如何理解“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公司给予保障的是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非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或者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并非必要的费用,公司无负担义务。至于“所必需的费用”究竟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结合《公司法》第53、54条监事会、监事的职权范围,实践中主要会产生以下费用: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所署要支付的审计费;

  (2)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需要支付的诉讼费和委托律师所需要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3)在监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所需要的会议经费。

  (4)日常工作经费,如调研费用、文印材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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