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 如何理解“发起人”的含义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 解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证券法》第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也做了严格限制,规定发起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并且中外合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能作为发起人。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和资格的限制,除了对发起人住所的限制性规定外,对于其他方面的资格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适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如何理解“发起人”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注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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