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咨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换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童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解
董事会的成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公可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机构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