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最新消息

2022年运城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9月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运城市盐湖区、河津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

运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从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该剔除: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以下项目不作为我市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处

  2021年7月31日

2022年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2年4月1日)

  单位:元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北京 2320       25.3      
天津 2180       22.6      
河北 1900 1790 1680 1580 19 18 17 16
山西 1880 1760 1630   19.8 18.5 17.2  
内蒙古 1980 1910 1850   20.8 20.1 19.5  
辽宁 1910 1710 1580 1420 19.2 17.2 15.9 14.3
吉林 1880 1760 1640 1540 19 18 17 16
黑龙江 1860 1610 1450   18 14 13  
上海 2590       23      
江苏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浙江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安徽 1650 1500 1430 1340 20 18 17 16
福建 2030 1960 1810 1660 21 20.5 19 17.5
江西 1850 1730 1610   18.5 17.3 16.1  
山东 2100 1900 1700   21 19 17  
河南 2000 1800 1600   19.6 17.6 15.6  
湖北 2010 1800 1650 1520 19.5 18 16.5 15
湖南 1930 1740 1550   19 17 15  
广东 2300 1900 1720 1620 22.2 18.1 17 16.1
其中:深圳 2360       22.2      
广西 1810 1580 1430   17.5 15.3 14  
海南 1830 1730 1680   16.3 15.4 14.9  
重庆 2100 2000     21 20    
四川 2100 1970 1870   22 21 20  
贵州 1790 1670 1570   18.6 17.5 16.5  
云南 1670 1500 1350   15 14 13  
西藏 1850       18      
陕西 1950 1850 1750   19 18 17  
甘肃 1820 1770 1720 1670 19 18.4 17.9 17.4
青海 1700       15.2      
宁夏 1950 1840 1750   18 17 16  
新疆 1900 1700 1620 1540 19 17 16.2 15.4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2年4月1日。

最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考虑五险一金,但该工资数额不包括五险一金的缴费数额。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扣除社保后的用人单位应发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七、基本工资怎么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八、日工资该如何折算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扩展阅读:

2021年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单位:元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北 京 2320       25.3      
天 津 2180       22.6      
河 北 1900 1790 1680 1580 19 18 17 16
山 西 1700 1600 1500 1400 18.5 17.4 16.3 15.2
内蒙古 1760 1660 1560 1460 18.6 17.6 16.5 15.5
辽 宁 1810 1610 1480 1300 18.3 16.3 15 13.2
吉 林 1780 1680 1580 1480 17 16 15 14
黑龙江 1860 1610 1450   18 14 13  
上 海 2590       23      
江 苏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浙 江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安 徽 1550 1380 1280 1180 18 16 15 14
福 建 1800 1720 1570 1420 18.5 18 16.5 15
江 西 1850 1730 1610   18.5 17.3 16.1  
山 东 1910 1730 1550   19.1 17.3 15.5  
河 南 1900 1700 1500   19 17 15  
湖 北 2010 1800 1650 1520 19.5 18 16.5 15
湖 南 1700 1540 1380 1220 17 15 13.5 12.5
广 东 2100 1720 1550 1410 20.3 16.4 15.3 14
其中:深圳 2200       20.3      
广 西 1810 1580 1430   17.5 15.3 14  
海 南 1670 1570 1520   15.3 14.4 14  
重 庆 1800 1700     18 17    
四 川 1780 1650 1550   18.7 17.4 16.3  
贵 州 1790 1670 1570   18.6 17.5 16.5  
云 南 1670 1500 1350   15 14 13  
西 藏 1850       18      
陕 西 1950 1850 1750   19 18 17  
甘 肃 1820 1770 1720 1670 19 18.4 17.9 17.4
青 海 1700       15.2      
宁 夏 1950 1840 1750   18 17 16  
新 疆 1900 1700 1620 1540 19 17 16.2 15.4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1年9月30日。

最低工资相关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 最低工资标准;

  C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 职工平均工资;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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