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通用定额发票是继续使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综上,并不是所有的定额发票都取消使用,而是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
使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继续使用。新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二、发票使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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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综上,并不是所有的定额发票都取消使用,而是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
使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继续使用。新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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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二、发票使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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