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涉及的亏损弥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因此,如果贵单位由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方式,不得再弥补以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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