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分公司,要单独汇算清缴吗?

很多企业在设立分公司后,会有这样的疑问:新成立的分公司是单独汇算清缴呢还是和总公司一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规定:


第二条:


中国的居民在境内跨区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那么这个居民企业就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可以简称为汇总纳税企业。这里所说的跨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于这样的企业,除了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没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并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在上个年度企业被认定为了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新成立的


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


五、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所以,根据上面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当年成立的分公司,在这一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到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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