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变更后还要承担责任吗,搞清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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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遵照执法或者法人组织章程划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卖力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治理焦点的职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行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执法结果由公司肩负。

  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有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肩负民事责任。

  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条约相对人勾通签代、推行条约,损害本公司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而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提议人或高级治理职员,违反执律例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肩负执法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提议人,未推行定期足额缴纳出资义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定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根据提议人协议约定肩负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肩负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自力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肩负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行使与其他单元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肩负赔偿责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实公司产自力于股东的自有产的,应当对公司债肩负连带责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治理职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小我私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小我私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划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赞成,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划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赞成,与本公司订立条约或者举行生意;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赞成,行使职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谋划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6、接受他人与公司生意的佣金归为己有;

  7、私自披露公司隐秘。

  法人代表变更后还要肩卖力任吗

  公司债的肩负问题:

  1.凭证相关执律例定,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应又变更后的公司所有肩卖力任,不需另行说明。

  如确实需要出具相关说明,也只需说明变更前公司债权债由变更后的单元肩负即可。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替换法人则不影响后续还款,由公司肩负还款责任,法人仅肩负处置债的责任。若是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就没有实质性的损失。

  若是新法人是股东,是公司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协议是有规则的,若是原来股东债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划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

  在公司法人转让前,需要弄清晰债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清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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