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之租赁物的维修保管及转租相关规定解读

一、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租赁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承租人如何尽保管义务?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

(2)  按照租货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汽车应当经常加油。

(3)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

三、租赁物的改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租赁合同转租的解读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他们之间仍然是租赁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该租赁合同的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和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即使租赁物已经转租,但承租人仍对出租人负有该义务。如果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论该损失是谁造成的,都应视为是承租人的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当直接对承租人行使,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承租人按照其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依照他和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协议请求第三人予以补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是对租赁物的擅自处分行为。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此时享有的是法定解除权,不以承租人的同意为必要。只要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即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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