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样品买卖与试用买卖合同相关解读

一、样品买卖

1.样品隐蔽瑕疵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以案说法 样品隐蔽瑕疵】联运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服装订制合同,由服装厂向联运公司交付职工工作服100件,并对服装的做工、材料质地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服装厂将根据合同制作的样品服装交给联运公司,联运公司没有发现样品有质量问题,同意按样品的形式制作职工工作服。之后,联运公司的职工穿了该服装厂制作的职工服后,不少员工反映发生皮肤过教的情况。经检验,服装厂制作的职工服使用的面料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联运公司认为服装厂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服装厂认为其提供的样品是经联运公司同意的,不存在违约。在本案中,由于服装厂提供的样品本身存在瑕疵,故即使其生产的服装与其样品一致,但由于服装不符合同类物的通常标准,仍旧构成违约。

二、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三、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选择及推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以案说法】商场对某型号洗衣机进行促销,在商场里贴出宣传告示:当天前10 位顾客能够对该型号洗衣机进行试用,满意付款。张某从该商场领取了一台洗衣机,经试用后不满意,就把洗衣机退回商场。商场要求张某支付使用费 200 元。在本案中,试用人张某可以选择购买洗衣机也可以选择拒绝购买。如果商场没有事先约定“如果不满意,要交付使用费”,则商场不能要求张某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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