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赠与合同的定义与赠与登记解读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的登记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四、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条文解读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婚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又务任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未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不需要对待给付。如果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台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本条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以案说法】某城市发生地震,全国发动了献爱心活动,甲公司响应政府的号召,在一次大型爱心捐款中,承诺向该城市爱心基金捐数500万元。经过半年,甲公司仍未覆行捐款承诺,经爱心基金催促,该公司认为之前的捐款是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同意撞自决定的但是为了表达爱心,公司仍决定向灾区捐款300万元。在本案中,平公司的捐款承诺属于救灾性质的公益婚与,作出赠与承诺后,不能自行决定撤销承诺。所以,受赠与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之前的承诺捐献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