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技企孵化器认定

国家级科技企孵化器认定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化的服务队伍,专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投融资、企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至少配备1名专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企、创者提供专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中已申请专利的企占在孵企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企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占在孵企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技术服务的可按专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孵化器内在孵企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不少于2家;累计毕企应达到15家以上。
9.孵化器在孵企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相关要求;
(2)企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集成电路的企,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0.企从孵化器中毕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1.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企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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