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常见问题答疑
| 加计扣除常见问题答疑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税收优惠的和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扩围”与进一步的规范,小编把大家关注度比较高并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梳理汇总如下。 企在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哪些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技术、材料或工艺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产生的人工费用才能被加计扣除吗? 不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的企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且由劳务派遣企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从事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企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失败的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亏损企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企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没有规定亏损企不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研究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企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企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不需要。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需要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研究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在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企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 税务机关将适时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加计扣除常见问题答疑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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