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奖励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高新企奖励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以后期间的相关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

高新技术企认定通过奖励属于企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当年收入总额.对企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按规定取得的款.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能够提供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您司收到由科技创新局发放的通过奖励,符合上述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则应计入企当年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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