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的认定条件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的定义
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的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的认定程序
(一)企申请
企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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