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认定条件

管理办法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四)企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 20,000万元的企,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研究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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