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补偿金是什么

失补偿金是什么
所谓失补偿金,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导致劳动者丧失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就机会,而对劳动者进行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所剩余的未履行期限挂钩,除了因劳动者过错行为而被辞退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外,合同解除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其中 包括失而遭受的损失。
就其性质而言,该种补偿主要是基于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性质设置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43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救济金。

一、失险领取条件需要哪些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人员,可以领取失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培训、职介绍的。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人员失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人员失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失保险金可以领取多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人员失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后,再次失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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