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费用保护。这种费用就是劳动保护费,也称之为劳保费。但是有些和劳保费相关的问题也是很多劳动者关注的,因为这和他们的亲身权益相关联。在此,小编就收集了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相关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放射线作和潜水、沉箱作、高温作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具有参考意义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注:含接受外部用工);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以实物形式发生。

《企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根据《企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职工防暑降温支出”应视其务实质而区别处理:企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清凉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在企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总额。  
国家制定这样的标准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保费的处理方式。劳保费是劳动者通过自身劳动努力所得来的一种保护性费用。所以,劳保费的妥善使用对劳动者的亲身利益有明确的保护。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不同,国家对于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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