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投资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投资人承担什么责任
个人独资企投资人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在申请企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债务承担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和企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个人独资企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投资人对本企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的资产只是企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从财产角度看法律主体的地位,个人独资企投资人所投资金虽然形成了企资本,但并没有和投资人的财产相分离。这一点与《公司法》规定的企法人有很大的不同。为区别在我国商法领域中存在个人独资企、合伙企等非法人资格企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学术界把《公司法》所规定的企叫作 “法人企”,法人企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设立企,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了企资本,投资人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为另一种复合财产权——股东权。

《个人独资企法》对个人独资企没有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没有注册资本之概念,其企资本只能叫做经营资金),但为了防止在商事活动中企之间自由贸易时,由于企道德信用危机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的商信用不是企信用,而是投资人的个人信用。该条的规定是否是能理解为由企投资人直接承担企的法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该法条字面上可以直接理解为,企投资人对企债务是承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用企资产承担责任,不足再由企投资人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笔者认为将该条投资人的责任理解为补充责任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对《个人独资企法》立法精神的整体把握,个人独资企的财产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上,个人独资企的法律人格和企投资人的法律人格是混同的。个人独资企所负债务同时也是企投资人的债务。实务中,应该将个人独资企和个人独资企投资人当成是同一民事主体。

三、个人独资企投资人拥有的权利
(一)个人独资企投资人对企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的投资人所有。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指企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包括工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独资企投资人的人格与企的人格密不可分,企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他可以将企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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