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个人独资企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法》
第八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
(二)有合法的;

(三)有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的营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的登记机关。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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