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名称规定
| 个人独资企名称规定 (一)企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相符合。 (二)因为个人独资企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与公司和合伙企或其他独资企名称相区别。企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三)个人独资企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相符合。企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应当根据其主管务,依照国家行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名称中标明所属行或者经营特点。企名称中的行表述应当是反映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或者企经营特点的用语。企名称中行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经营范围一致。 (四)企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五)企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名称在企申请登记时,由企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企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六)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名称专用章。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个人独资企名称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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