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澳门、台湾同胞)、、投资者和自然人合伙人等。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有两个标准:①住所标准;②居住时间标准。二者符合其一即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二者均不符合则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事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
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非货币形式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1)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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