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为何承担无限责任?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
独资企,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自然人企。个人独资企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手工、农、林、渔、服务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争议。


二、为何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二条指明,个人独资企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个人独资企的民事责任,就是指该企对外所欠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不仅指投资人所办独资企中的所有财产,而且还包括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如投资人的其它动产与不动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等)。《个资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投资人在申请企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法律意义与现实上讲,除国外以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企(公司)外,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未规定可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惟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的个人独资企是在原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在规模经营与整体经济实力上,比个体工商户大而强一点罢了。我国有的地区工商登记部门,虽把个人独资企登记在法人企序列,有的个人独资企甚至达到了企法人的注册资本,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登记企并没有摆脱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与经营管理模式,加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法人企即国有独资公司,而没有个人独资公司的原因,现阶段这种企只是从形式上看酷似法人企,但从实质上看不能认定为法人企。那么个人独资企为何在法律上要承担无限责任呢?
笔者理解,企的性质决定了它承担责任的实质。其理由:一是个人独资企的行为纯属投资人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像法人企(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具有企集体经营管理的行为,而单独经营管理的行为具有随意性,缺少约束性,集体经营管理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制约性,企的经营效益盈亏来自经营决策层,效益盈亏直接影响于债务的清偿。二是企的财产使用与处理的公程度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公平度。个人独资企的所有人在使用和处理该企的财产上,有完全的隐蔽性或不公性,不像法人企那样公透明,有相互监督(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个人独资企在财产资金管理上与家庭管理模式,实质上没有什么两样,这样必然导致收支不清、盈亏不清,有的甚至债权债务不清。这种经营收支与个人日常消费的混同,怎能分类到有限责任上呢?在《个资法》中虽规定了个人独资企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入会计核算等,但这种企通常让直系亲属管账、管物,缺少事实上的监督,所以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正确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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