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特殊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以专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服务机构,《》允许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债务以及合伙企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债务,如果首先是以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造成债务的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应当建立执风险基金、办理职保险。执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活动造成的债务。执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特殊普通合伙企的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债务以及合伙企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应当建立执风险基金、办理职保险。执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活动造成的债务。执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的区别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中的人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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