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概念和类型

一、合伙企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合伙企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分为普通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
合伙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组织形式。合伙企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其中普通合伙企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二)类型
合伙企分为:普通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其中,普通合伙企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1、普通合伙企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中,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依照《合伙企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普通合伙企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中,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
特殊普通合伙企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必须在其企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债务以及合伙企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应当建立执风险基金、办理职保险。执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活动造成的债务。执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被称为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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