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债务承担顺序

普通合伙企债务承担顺序
如果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由全体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伙企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终止活动;合伙企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解散后应当进行,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所欠招用的职工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所欠税款;合伙企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注销登记。
涉及到合伙企解散或者是企破产,并不是合伙人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而是合伙人需要将企剩余财产进行变卖,首先先下发员工工资,然后再偿还债务。如果偿还债务钱不够的话,需要用个人财产来进行抵押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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