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规则

一、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规则
(一)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的承担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进行融资,避免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望而却步。

三、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中对企债务承担方式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中普通合伙人对企债务承担方式是,合伙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合伙企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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