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如何清算
| 一、普通合伙企如何清算 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不是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权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资产)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未了结事务;(处理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清缴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参与诉讼)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给合伙企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偿顺序与注销登记 合伙企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社会保险、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财产的,合伙企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不是清算方案),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登记。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如何清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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