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人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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