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的退伙事由有哪些
| 合伙企的退伙事由有哪些 根据《》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合伙企的退伙事由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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