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法入伙和退伙有什么规定

合伙企法入伙和退伙有什么规定
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的状况和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的债务承担。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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