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必须在其企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以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法律责任
所以,规定:在特殊的普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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