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设立的合伙人要求

普通合伙企设立的合伙人要求
设立普通合伙企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而非合伙,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能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的形式出资.第四,有合伙企的名称.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合伙人的入伙方式主要包括:
1、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完成入伙,新合伙人购买伙权后,合伙企的原有资本总额和净资产保持不变.
2、通过投入资本在原有的合伙基础上取得新合伙企的权益完成入伙,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后,合伙企的资产和权益均会发生变动.
新合伙人入伙后企需要重新修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所负有的债务,可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负有限责任,同时新合伙人的相关责任应当在新合伙协议中明确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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