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缴

关于个人,查帐征收,投资人在其企任职并按月取得工资收入,请问:其是否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交,在按查帐征收计算投资人分配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对因任职取得的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合伙企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和合伙企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和合伙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和合伙企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和合伙企(以下简称企)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务收入和营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凡实行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和合伙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
“一、对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和合伙企投资者的依法计征时,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和合伙企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的投资人在其企任职并按月取得工资收入,不按“工资薪金”缴纳,而是以每一个投资者(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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