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的经营范围

一、有限合伙企的经营范围
所谓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从事经营活动的务范围。从原则上讲,合伙企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经企登记机关登记。合伙企的经营范围由企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的申请依法登记。企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二、有限合伙企设立的条件
1、有限合伙企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

三、有限合伙企和普通合伙企区别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相竞争的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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